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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尼磊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275号被执行人尼磊杰,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尼磊杰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尼磊杰判处附加刑罚金1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尼磊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尼磊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52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琪璇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尚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