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17号罪犯林华,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3245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维持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改判林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已支付)。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400分,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