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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玉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会慧,部门经理。被执行人郭玉坤,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玉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了(2016)晋0525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郭玉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郭玉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方所约定的罚息(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玉坤负担1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650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郭玉坤除已履行的9000元外,剩余本金及利息郭玉坤从2017年5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条件允许,被执行人郭玉坤可以多还款,不受以上还款时间的限制。二、被执行人郭玉坤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三、被执行人郭玉坤承担案件执行费5014元。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郭玉坤应归还申请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4.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5014元。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郭玉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