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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民生、姚居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民生,姚居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民生,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生光,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居梅,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民生与上诉人姚居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