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艳香与占建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香,占建湘,刘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884号原告:陈艳香,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占建湘,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刘雷英,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香与被告占建湘,刘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包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艳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湘平助理审判员 黄谭武人民陪审员 杨科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