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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艳香与占建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香,占建湘,刘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884号原告:陈艳香,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占建湘,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刘雷英,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香与被告占建湘,刘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包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艳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湘平助理审判员  黄谭武人民陪审员  杨科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