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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山、樊嘉祥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山,樊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陈山,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樊嘉祥,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献县,联系方式。陈山申请樊嘉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6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山于2017-2-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6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