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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秀芝与齐海龙、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芝,齐海龙,于敏,代铁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632号原告:高秀芝,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人,农民。被告:齐海龙,男,4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于敏,女,4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代铁牛,男,56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人,初中文化,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芝诉被告齐海龙、于敏、代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秀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秀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高秀芝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