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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魏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魏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76号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住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1137号,机构代码:9133052114712979X8。法定代表人:徐连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新明,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浦江县。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以原告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新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