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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陈志昌与黄祝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昌,黄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昌,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合作镇田村3组22号。身份证号:320626195110013891。被执行人黄祝祥,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乌苏市九间楼乡八队轧花厂加工车间。身份证号:3206261954021094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昌与被执行人黄祝祥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许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云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