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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执94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玉俊,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盛和,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张中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种子款等合计4627395元,但被执行人外欠债务数额巨大,现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杜学习审判员 白登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管进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