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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181号上诉人赵红,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赵红因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锦江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初7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红上诉称:2014年12月5日锦江区政府锦府办(2009)44号《关于成立锦江区水井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协调小组的通知》只是公开了区协调小组名单,没有公开纸质、电子形式保存该文件相关的工作协调会议记录,因而该文件的发布没有依据。为此,提起了该文件是虚假文件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锦江区政府成立的锦江区水井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协调小组,没有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锦江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锦江区水井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改造协调小组,该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并不不当。上诉人赵红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谢胜山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