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封开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封开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莲都白沙电站,李某荣,孔某妹封开县人,李某樟,李某祥,龙某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财保4号申请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封开县江口镇。法定代表人:冯某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某宏,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伍某宽,该社员工。被申请人: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封开县江口镇。法定代表人:李某祥。被申请人:封开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封开县江口镇。法定代表人:李某祥。被申请人:封开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莲都白沙电站。地址:封开县连都镇东安大柚冲。法定代表人:龙某文。被申请人:李某荣,封开县人,住封开县。。被申请人:孔某妹封开县人,住封开县。。被申请人:李某樟,封开县人,住封开县。。被申请人:李某祥,封开县人,住封开县。。被申请人:龙某飞,封开县人,住封开县。。申请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封开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莲都白沙电站等8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封开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莲都白沙电站的存款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封开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莲都白沙电站在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都分社帐号:80×××81内的限额存款15434506.79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托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伦永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