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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保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书芬申请保全杨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书芬,杨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保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书芬,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8日被执行人:杨浪,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3日关于胡书芬申请保全杨浪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被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位于邻水县鼎屏镇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川1623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人提供的用作于担保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鼎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