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景贤与李志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景贤,李志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异9号案外人:韩景武,男,193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台前县。案外人:蒋雪梅,男,193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韩景贤,男,1944年3月8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李志甲,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台前县。在本院执行韩景贤与李志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景武、蒋雪梅对执行李志甲所有的位于台前县城关镇韩庄村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韩景贤、蒋雪梅称,台前县法院查封的房产(房产证号2004字第××号),该房产共计四间,台前县法院已经判决其中两间所有权归案外人所有,原房产登记在李志甲名下的房产证已经作废,应停止执行。本院查明,2015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志甲清偿韩景贤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景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对李志甲名下的位于台前县城关镇韩庄村的四间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现流拍。2016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6)豫0927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志甲将两间房屋返还韩景武、蒋雪梅。为此案外人韩景武、蒋雪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执行的是被执行人李志甲与韩英军夫妻共同债务,案外人韩景武、蒋雪梅未在继承韩英军房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只要求中止执行房屋,致使申请执行人韩景贤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案外人韩景武、蒋雪梅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韩景武、蒋雪梅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