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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翠芳与被执行人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绛县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芳,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绛县项目部,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41号之一申请人张翠芳,女,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厢城东街煤运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绛县项目部。负责人卢希元。住所地绛县开吉综合市场。被执行人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希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翠芳与被执行人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绛县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绛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