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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升维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升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11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升维,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升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黄升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升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G105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G105线2639KM+150M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冲红灯)左转弯过程中,遇驾驶桂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105线由南往北方向的被害人古某,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古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古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事故后,双方离开现场到中山市中医院检查。当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家属报警处理,后公安人员在医院将等待的黄升维查获。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黄升维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古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1月16日,黄升维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黄升维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部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升维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升维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黄升维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升维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黄升维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升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燕云连宜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