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文斌与李保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斌,李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吴文斌,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李保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吴文斌与被执行人李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文斌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