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齐忠铭与被告邱美春、洪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忠铭,邱美春,洪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534号原告:齐忠铭,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邱美春,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洪雪英,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齐忠铭与被告邱美春、洪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齐忠铭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洪雪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齐忠铭以其与邱美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洪雪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忠铭撤回对洪雪英的起诉。审判员 汤燕琴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水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