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3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徐州畅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徐州畅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江苏江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四维互通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国凯,叶东,凌晖,林兴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淮海东路138号。负责人:潘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航,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徐州畅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外环城路诚坤金属材料市场。法定代表人:林兴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高作镇八里钢材市场A-1号。法定代表人叶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江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24层02号。法定代表人:叶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四维互通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B座321室。法定代表人:叶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国凯,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叶东,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凌晖,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兴柳,女,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州畅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江苏江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四维互通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国凯、叶东、凌晖、林兴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4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65832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畅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江苏江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四维互通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国凯、叶东、凌晖、林兴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12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畅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江苏江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四维互通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国凯、叶东、凌晖、林兴柳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6年12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畅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江苏江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四维互通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国凯、叶东、凌晖、林兴柳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6年12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畅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江苏江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四维互通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国凯、叶东、凌晖、林兴柳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C×××××号、苏C×××××号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时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5、2017年5月3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