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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覃建武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建武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1刑初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建武,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忻城县安东乡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3月23日忻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同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公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建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英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覃建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将其位于忻城县安东乡桃源村板伦屯“中朝岭”的一片速生桉树砍伐掉,将砍得的大部分木材卖给忻城县思练镇逸程木材厂,获款7600元。经广西桂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鉴定,覃建武无证砍伐桉树面积0.26公顷,立木积蓄量为18立方米。同年3月13日覃建武到忻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勘查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建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覃建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建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覃建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将其位于忻城县安东乡桃源村板伦屯“中朝岭”的一片速生桉树砍伐掉,将砍得的大部分木材卖给忻城县思练镇逸程木材厂,获款7600元。2017年3月15日,忻城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覃建武无证砍伐林木遗留在现场的桉原木1.201立方米,并依法变卖获款396元予以暂扣。经广西桂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鉴定,覃建武无证砍伐速生桉树面积0.26公顷,立木积蓄量为18立方米。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覃建武到忻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覃建武退出违法所得7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忻城县林业局林政管理站证明、提取笔录、涉案木材检尺单、扣押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暂时扣留财物收据、业务凭证、情况说明、过磅单、送货单、伐区调查设计汇总表、伐区调查每木检尺登记表、林木每公顷蓄积量和出材量统计表、忻城县安东乡选举委员会公告、选举结果报告单;证人覃某1、莫某1、覃某2、莫某2、廖某、陈某的证言;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伐林木现场查验报告;被告人覃建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建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建武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覃建武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建武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建武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建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覃建武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9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蓝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