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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润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690号原告:王润逸,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原告王润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润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润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润逸撤诉。案件受理费6082元,减半收取3041元,由原告王润逸负担。审判员  杨荣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