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邰某与王某一、王某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王某一,王某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334号原告:邰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一,住德惠市。第三人:王某二,住德惠市。原告邰某与被告王某一、第三人王某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邰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邰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邰某负担。邮寄送达费168元,由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