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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邰某与王某一、王某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王某一,王某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334号原告:邰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一,住德惠市。第三人:王某二,住德惠市。原告邰某与被告王某一、第三人王某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邰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邰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邰某负担。邮寄送达费168元,由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