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21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杰与陕瑞俊、高占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陕瑞俊,高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徐杰,其他商业工作人员,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陕瑞俊。被执行人高占彪。徐杰与陕瑞俊、高占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5)土左民初字第004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瑞俊、高占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杰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网上银行等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时我院依法静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左民初字第00491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哈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