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430号原告:赵某,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吴某1,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吴某2,女,1994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季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