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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430号原告:赵某,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吴某1,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吴某2,女,1994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季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