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天水来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恒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恒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459号申请执行:天水来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水恒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隆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7)甘0502执45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前自觉偿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5560.1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76元、执行费137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水恒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水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99711.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