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沈拥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拥武,万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744号申请执行人沈拥武被执行人万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95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有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有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万有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4#钞的存款人民币59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