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健萍与被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萍,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070号原告:王健萍,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8698-4,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负责人:谭守盛,该分公司经理。原告王健萍与被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健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健萍负担。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凤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