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世桐与周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桐,周宏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823号原告:王世桐,男,194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周宏伟,男,40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王世桐与被告周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桐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英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