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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卢明云等与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797号卢明云,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苏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512860****梁丽伟,女,1993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黄土梁子镇杨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383240****王然,男,1986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苏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383342****王国民,男,1960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苏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513386****孙艳丽,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茅兰沟乡五家村*组,联系电话1883244****王超,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苏杖子村*组,联系电话1871344****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男,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联系电话1336361****法定代表人:田军军石文君,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金茂尚城*#*单元***室,联系电话1563165****卢明云等申请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8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818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