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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志勇、何伟贤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勇,何伟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43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志勇,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石狮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9月7日被假释,2013年11月5日假释期满。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12月2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6年5月17日被石狮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6年10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何伟贤,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石狮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7月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2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6年10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释放,同年11月3日又因本案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志勇、何伟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新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志勇、何伟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林志勇、何伟贤在晋江市新塘街道上郭后曾社区一民房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0.3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陈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已全部作为检材送检)及被告人林志勇、何伟贤用于联系贩毒事宜的手机各1部。案发后,被告人何伟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嫌疑人施某露、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志勇、何伟贤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工作说明,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调取证据清单,微信红包记录,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检验报告,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勇、何伟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结伙贩卖0.36克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伟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志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志勇、何伟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伟贤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伟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到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追缴被告人林志勇、何伟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 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