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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文庆能与文亚平、文建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庆能,文亚平,文建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228号原告:文庆能,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明,灌阳县智多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亚平,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文建平,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原告文庆能与被告文亚平、文建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文庆能于同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涉及的实体争议,因当事人双方参与另一案件的诉讼,致使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庆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2300元,本院退回原告1150元)。审 判 员 黄新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健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