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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行赔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海涛、罗海涛以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在“惠森万亩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建设上存在违法行为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涛,罗海涛以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在“惠森万亩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建设上存在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赔初39号起诉人:罗海涛,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起诉人罗海涛以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在“惠森万亩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建设上存在违法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请求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2025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罗海涛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罗海涛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