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苗志与齐小洋、陈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志,齐小洋,陈明慧,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648号原告:苗志,男,194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坤,天津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小洋,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明慧,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新慧路44号。法定代表人:程琨,总经理。原告苗志与被告齐小洋、陈明慧、第三人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