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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龙美、张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美,张冰,黄正利,宁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保15号申请执行人黄龙美,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张冰,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黄正利,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宁芝娟,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黄龙美、张冰申请黄正利、宁芝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保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宾华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