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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丽娟与曾东汉、石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娟,曾东汉,石春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268号之一原告:邓丽娟,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烨,系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杏林,系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东汉,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石春娥,女,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丽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96.5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85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嘉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