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水强与邵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水强,邵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507号原告:冯水强,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告:邵志明,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水强与被告邵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水强于2017年5月24日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水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冯水强负担。审判员 梁学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