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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水强与邵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水强,邵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507号原告:冯水强,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告:邵志明,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水强与被告邵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水强于2017年5月24日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水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冯水强负担。审判员  梁学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