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9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小乐、另成英与魏金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小乐,另成英,魏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9财保26号申请人:高小乐,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申请人:另成英,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被申请人:魏金红,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申请人高小乐、另成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金红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申请人高小乐、另成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保全申请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金红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高小乐、另成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星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