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成友、江兆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友,江兆春,孙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友,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兆春,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彦军,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源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中,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323执566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