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忠义、刘国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义,刘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2号申请执行人:陈忠义,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刘国仁,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陈忠义与刘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忠义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国仁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国仁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忠义案款48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1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忠义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国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