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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55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邹才成,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邹才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牡丹江市爱民区XX街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时,将由南向北横过XX街的被害人陈某甲撞倒后,又与沿XX路由北向南左转弯的被害人周某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他人报警后,郑某某被出警交警查获。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7mg/100mL。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某甲、周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惠某、陈某乙、刘某某的证言笔录、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解协议书、现实表现证明、牡丹江市爱民区残疾人联合会及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山街道办事处证明、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市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郑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郑某某没有主动投案的情节,故此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郑某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郑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车辆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向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