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学军、方三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学军,方三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7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学军,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三凤,女,192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再审申请人郑学军因与被申请人方三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7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学军申请再审称:案涉屏门乡佛岭后村洪基外湾1.2亩茶园地从1982年至2011年都由郑早贤管理并采摘茶叶。2012年郑早贤夫妻相继逝世后,由再审申请人接管。1982年承包茶园地时,整个村都没有办理林权证,更没有签合同。但未办证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请法院依法判决。郑学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方三凤承包佛岭后村洪基外湾5亩林地,并于2006年12月6日取得了淳林证字2006第1004307号林权证,该证载明的范围包含了案涉1.2亩林地,对此基本事实不存在争议。再审申请人郑学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方三凤就案涉林地已领取林权证,并据此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因此,原审判令郑学军返还方三凤承包的案涉林地,是正确的。综上,郑学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学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兴明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