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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雄伟李丽莎与王萍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雄伟,李丽莎,刘素平,杨贻伦,王萍,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29号原告:唐雄伟,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丽莎,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伟,重庆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素平,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贻伦,男,1957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萍,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城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9164-3。法定代表人:杨贻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雄伟、李丽莎与被告刘素平、杨贻伦、王萍、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唐雄伟、李丽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艳审 判 员  娄欣人民陪审员  李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