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鑫山、徐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鑫山,徐涛,陶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36号申请人:刘鑫山,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申请人:徐涛,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申请人:陶艳敏,女,1971年6月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人刘鑫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涛、陶艳敏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名下座落于高碑店市白沟镇富强路东侧小香港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高碑店市房权证白沟镇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徐涛、陶艳敏名下座落于高碑店市白沟镇原职业中学(房产证号98××71)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刘鑫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代理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