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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庆与马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马文,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1814号原告:李庆,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长春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文,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地址:农安县合隆镇兴邦第一城院内法定代表人:朱亚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才,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青远,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庆与被告马文、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江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被告马文、远江房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才、娄青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文、远江房地产给付施工的人工费86700.00元及铲车费30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6月,我转包了马文在远江房地产承包的远江房地产开发的农安县合隆镇兴邦第一城小区的8号、9号的抹灰项目。我带领工人及时按质量���求完工,马文没有按双方约定给付人工费款83700.00元。另在我抹灰期间,我给马文租了一台铲车,该铲车费用是3000.00元,要求马文、远江房地产给付人工费86700.00元及铲车费3000.00元。马文辩称,李庆给我干活我认可,我曾给他工人人工费11500.00元,我认可欠他人工费86700.00元及铲车费3000.00元。但我现在没有钱支付,只能等卖掉开发商远江房地产给我抵账房子才能结清。远江房地产辩称,我公司与马文签的合同,与李庆没有关系,并我公司已与马文结清了账目,马文欠款应由马文自行负责,李庆不应当起诉我公司。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马文与远江房地产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远江房地产将兴邦第一城4号、5号8号、9号抹灰工程承包给马文,工程价款1758401.00元,按每平方米70.00元计算;付款方式:远江房地产用兴邦第一城在建商品房按3000.00元每平方米抵顶工程款,抵账房的栋号、楼层、面积计价由远江房地产划定。合同签订后,马文将其中的8号、9号抹灰工程转包给李庆。李庆按时完成抹灰工程。期间马文给付李庆人工费款11500.00元。双方交工时,马文给李庆出具欠条记载:今欠兴邦第一城8号、9号楼湖北李庆抹灰工人人工费总共83700.00元,答应在8月18日之前全部给完。欠款人马文。2015年7月28日。欠条上还记载铲车3000.00元。该欠条上款逾期未能给付,李庆诉至来院。另查明,2015年11月22日,马文与远江房地产签订马文抹灰工程队结算清单,清单记载:最后结算付马文结账房6号楼5单元502室65.0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288.00计价,计款213983.00元。还记载:马文抹灰工程队人工费已全部结清。远江房地产张福才签字,马文签字,另有工人代表李建先、杨秀海签字。该抵账楼��6号楼5单元502室至今未交付给马文。上列事实的认定有李庆提供的欠条一份,远江房地产、马文无异议,本院确认;远江房地产提供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马文抹灰工程队结算清单及收据各一份,证明与马文签订工程合同及与马文账目已结清。李庆、马文对工程承包合同书无异议,本院确认;李庆对马文抹灰工程队结算清单及收据真实性有异议,称马文与远江房地产账目未结清,马文对此说明远江的这套楼房还没有给他。本院认为,马文抹灰工程队结算清单及收据是马文与远江房地产签订的,并在合同中有约定用楼房抵顶工程款,与本案证据据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李庆口头与马文约定承包远江房地产开发的农安县合隆镇兴邦第一城8号、9号楼抹灰工程,是该工程抹灰的实际施工人,并李庆按双方约定及时完工,马文应及时按约定给付人工费。马文未能及时给付人工费款,应当承担给付人工费的民事责任;马文认可欠李庆租铲车费用款3000.00元,该租铲车也用于该工程,马文也应当给付。远江房地产开发楼盘,是发包方,其应监督其承包工程的人及时给付工人人工费款,依据法律规定也应当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承担其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审理中,李庆与远江房地产争执的马文与远江房地产是否结清工程款事宜,本院认为,虽马文与远江房地产签有的马文抹灰工程队结算清单上记载用抵账楼房兴邦第一城6号楼5单元502室楼房抵账,但该楼房的销售票据远江房地产未能开具,该楼房不具备出卖条件。未能开具的原因远江房地产认为是马文方面内部出现问题,不知道该销售票据开给谁,该理由是否具备,不影响本案李庆的起诉,因该楼房不具备出卖条件,且为未实际交付,马文与远江房地产公司���账目未能结清,远江房地产应当对马文应当取得的213983.00元承当给付责任。马文认可欠李庆租铲车费用款3000.00元,该租铲车也用于该工程,马文及远江房地产也应当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文、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庆人工费款83700.00元及租铲车费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7.50元减半收取计983.75元由马文、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