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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耿鹏亚张元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张元福,耿鹏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3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908151773R。负责人:罗宪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元福,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耿鹏亚,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被告张元福、耿鹏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诗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