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淮北市天成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凯强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天成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凯强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94-2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天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组织机构代码77280221-4。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凯强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组织机构代码58613402-1。法定代表人:方莹,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000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凯强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凯强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凯强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续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凯强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濉溪经济开发区樱花路6号(产权证号201403500号、2014003502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现不能处置。依法向本院辖区银行、土地、房产、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现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天成钢构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天成钢构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徐建民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娜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