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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贾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64号罪犯贾敏,男,1982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贾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贾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46分,兑现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