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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秀金、黄学成等与刘启明、广州市增城天晨服装工艺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金,黄学成,黄满华,黄凤群,黄凤华,刘启明,广州市增城天晨服装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异2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秀金,女,l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黄学成,男,l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黄满华,女,l984年10月l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黄凤群,女,l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黄凤华,女,l986年12月Il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上列异议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启明,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天晨服装工艺厂,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岗尾村望丁。经营者:刘启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金、黄学成、黄满华、黄凤群、黄凤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启明、广州市增城天晨服装工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穗增法执字第4476号】中,上列申请执行人因对本院在该案中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不服,并要求更换该案件的执行法官,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上列申请执行人以本院已对其诉刘启明、广州市增城天晨服装工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陈秀金、黄学成、黄满华、黄凤群、黄凤华以异议请求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陈秀金、黄学成、黄满华、黄凤群、黄凤华撤回异议的申请。审判审 判 长  刘永浩审 判 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李彩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淑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