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7执8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范静静、范玉强、杨文丽、李海宁、张斌、陈盼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范静静,张斌,范玉强,杨文丽,李海宁,陈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8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范静静,女,汉族,1990年9月20日生。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生。被执行人:范玉强,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杨文丽,女,汉族,1972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李海宁,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陈盼盼,女,汉族,1985年4月19日生。关于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范静静、范玉强、杨文丽、李海宁、张斌、陈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7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海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海宁在中国农业银行浮山天坛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元至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