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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蒲思祺韩有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蒲思祺,韩有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077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职务不详。被告:蒲思祺,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韩有志,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思祺、韩有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玲 来自: